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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公司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增值税税率为17%,按月缴纳增值税。该公司 2016年8月份发生有关购销业务如下: (1)销售给西方公司货物一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上注明的销售额为100 万元; (2)销售给南方公司货物一批,该批货物的不含税售价为200万元,给予商业折扣 10万元,折扣额和销售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 (3)向消费者零售货物,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发票上注明的价税合计金额为58.5 万元; (4)将自己生产的某批货物无偿赠送给外单位,该批货物成本为70万元,不含税 对外售价为90万元; (5)从北方公司购进原材料一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 为34万元,因管理不善导致该批原材料发生非正常损失20%。该发票已认证通过。
要求:(1)计算销售给西方公司货物的增值税销项税额;(2)计算销售给南方公司货物的增值税销项税额;
(3)计算销售给消费者货物的增值税销项税额;
(4)计算无偿赠送给外单位货物的增值税销项税额;
(5)计算从北方公司购进原材料允许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
(6)计算东方公司2016年8月份应缴纳的增值税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