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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2月,甲公司因资金周转困难向乙银行借款,其以市郊的一块地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设定了抵押并办理了抵押登记。甲公司与乙银行达成一致意见:如果甲公司到期不还款,则该建设用地使用权直接归乙银行所有。甲公司将借款用于在该地块上修建房屋。
2019年5月,甲公司的房屋工程竣工验收完毕,但是一直没有办理产权登记。
2019年6月,丙公司卖给甲公司5台用于建造房屋的大型机械设备,甲公司暂时资金周转不开,未支付设备款项,但以自己的汽车进行抵押作为担保,双方订立了书面抵押合同但是未办理抵押登记。丙公司于6月20日交付了5台大型机械设备。
2019年7月,甲公司将用于抵押的汽车出租给丁公司,租期为一年。
2019年10月,甲公司隐瞒有关事实,与戊公司订立合同出售其用于抵押的汽车。随后,甲公司通知丁公司:本公司已经将出租给你公司的汽车卖给戊公司,要求解除汽车租赁合同,丁公司可以不再支付本月的租金以及剩余合同期内的租金,并请将汽车交付给戊公司。丁公司表示同意并向戊公司交付了汽车。
因甲公司到期不能支付乙银行借款和丙公司的货款,乙银行和丙公司都要求行使担保物权。
要求: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甲公司到期不清偿乙银行借款,乙银行能否直接获得该建筑用地使用权 并说明理由。
(2)乙银行应当如何实现自己的抵押权
(3)甲公司能否取得房屋的所有权 并说明理由。
(4)甲公司是否有权将用于抵押的汽车出租给丁公司 并说明理由。
(5)丙公司能否向戊公司主张汽车的抵押权 并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