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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国有企业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破产。管理人查明:该企业在宣告破产时经营管理的全部财产价值为250万元,其中已作为银行贷款等值担保物的财产价值为l60万元。债权人甲的破产债权为56万元,其他债权人的破产债权合计为190万元。由于管理人决定解除该企业与乙所签的一份合同,给乙造成了4万元的经济损失。该企业欠发职工工资55万元,欠交税金35万元。后接到举报,在人民法院受理该企业破产案件前3个月内,该企业无偿转让作价为80万元的财产,遂向人民法院申请予以撤销,并全部追回了该项财产。另外,发生破产费用共计30万元。要求:(1)根据《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破产财产分配顺序。(2)计算债权人甲可以获得的清偿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