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观题

张某在A研究所从事医疗器械研发工作。2001年1月,张某从A.研究所退职,并与B公司签订了一份合作开发合同。该合同约定:B公司提供研发经费、设施等必要的研究条件,张某主持从事一种治疗骨质增生的医疗器械的研发工作,该医疗器械被称之为“骨质增生治疗仪”;该产品研发成功之后,B公司付给张某刀万元报酬;该产品的发明人为张某。2002年6月,张某主持研发的“骨质增生治疗仪”获得成功,B公司依约付给张某30万元报酬。 2002年7月,B公司将“骨质增生治疗仪‘的专利申请权以30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C公司,C公司支付了全部价款。 2002年8月12日,C公司就“骨质增生治疗仪”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发明专利申请,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于同日收到该申请文件,在经初步审查后受理了C公司的发明专利申请。同年9月1日,A研究所就与“骨质增生治疗仪‘相同的发明创造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专利申请,该发明创造被称之为”骨质增生治疗器“,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在初步审查后,以C公司已经就相同的发明创造在A研究所申情日之前申请专利为由,驳回了A研究所的该发明专利申请。 A研究所经过调查后认为,C公司无权就“骨质增生治疗仪”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发明专利申请,理由为:第一,张某作为“骨质增生治疗仪”的发明人,在A研究所从事的工作与该发明创造有关,其退职后与B公司合作开发的该产品应当属于A研究所的职务发明,A研究所之夕十的任何人无权就此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第二,A研究所实际于2001年5月就已经完成“骨质增生治疗器”的发明,而“骨质增生治疗仪”的发明创造的完成时间是2002年6月,因此,“骨质增生治疗仪”不具有新颖性。为此,A研究所就被驳回申请向专利复审委员会请求复审。 张某在获悉B公司将“骨质增生治疗仪”的专利申请权转让给C公司之后,以B公司将该专利申请权转让给C公司未经其同意为由,于2002年10月8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确认该转让行为无效。经查:张某与B公司签订的合作开发合同未就合作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的归属作出明确规定;C公司不知道张某与B公司的合作开发关系。 要求: (1)张某和B公司在合作开发合同中约定张某为“骨质增生治疗仪”的发明人是否妥当?为什么?可否将B公司列为发明人和专利权人?并说明理由。 (2)张某退职循与B公司合作开发的“骨质增生治疗仪”是否属于A研究所的职务发明?为什么? (3)A研究所以其完成的“骨质增生治疗器”的时间早于“骨质增生治疗仪”的完成时间为由,认为“滑质增生治疗仪”不具有新颖性是否正确?并说明理由。 (4)张某请求人民法院确认B公司将该专利申请权转让给C公司的行为无效是否成立?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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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观题
2002年1月,税务机关对某研究所专家张某2001年度个人收入进行调查,经检查核实张某2002年1~12月份
答案
单选题
张某在医院就医过程中,因医疗器械缺陷遭受损害,张某()。
A.只能请求医生赔偿损失 B.只能请求医院赔偿损失 C.只能请求医疗器械生产者赔偿损失 D.可以请求医疗器械生产者赔偿损失,也可以请求医院赔偿损失
答案
单选题
根据材料可知张某购买的助听器属于二类医疗器械,关于这类医疗器械的管理方式的说法,正确的是()
A.产品实行备案管理,经营实行备案管理 B.产品实行注册管理,经营实行备案管理 C.产品实行备案管理,经营实行许可管理 D.产品实行注册管理,经营实行许可管理
答案
单选题
1998年6月,张某大学毕业到甲公司工作;2001年8月,张某从甲公司辞职到乙公司工作:2006年3月,张某从乙公司辞职自行去美国深造;2009年3月,张某回国到丙公司工作;2012年7月,张某在丙公司因患病需要进行医疗时,可以享受的医疗期是()个月。
A.3 B.6 C.9 D.18
答案
多选题
从事医疗器械批发业务的企业,可将医疗器械销售给()
A.医药公司 B.药店 C.诊所 D.个人
答案
主观题
(2017年5月)20 1 1年9月,A研究所根据人才培养和事业发展需要,选派张某到B大学工程学院进修博士学位。为此,双方订立了学习培训服务期协议,并约定学习期间由研究所发放张某的工资,报销寒暑假回单位的往返车船费,张某可享受在职人员同等福利待遇,张某职得学位证书后报销其进修费用,张某毕业后,其学位证书交由研究所代管,并在研究所服务满1 0年(之前劳动合同中约定服务期自2011年7月l匪2021年明30日),服务期未满,张某若调离研究所,则应向研究所赔偿进修费,进修期间工资、奖金和其他费用及利息,另按每未满一年服务期向研究所支付10000元违约金。2014年7月,张某如期毕业,如约回到研究所工作,研究所共向张某支付了学习培训费用、差旅费等合计82786元。2015年,研究所进行改制,组建成立设计院。2D1 5年1 2月31日,张某同研究所整订了接触劳动合同协议书,该协议书规定:张某应得39376元解陈劳动合同补偿金,全部辖为新改制后设计院的资本金,张某在原研究所的劳动权利义务由设计院承续。张某仍在改制后的设计院工作,但未再整订劳动合同。 2016年3月31日,张某向该设计院请事假,从此离岗并到另外一家研究机构工作。201 6年9月30日,该设计院人事部书面通知张某,由于其擅自脱离工作岗位累计 达183天,该计院决定对张某予以除名,同时要求张某全面履行与原研究所签订的培训服务期协议,承担违约责任,偿还其培训费用等82786元,依约定支付违约金。对此,张某不服,到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被申请人即该设计院撤销上进支付违约金的决定。 请根据我国劳动法律法规,对本案做出全面评析。(18分)
答案
主观题
20 1 1年9月,A研究所根据人才培养和事业发展需要,选派张某到B大学工程学院进修博士学位。为此,双方订立了学习培训服务期协议,并约定学习期间由研究所发放张某的工资,报销寒暑假回单位的往返车船费,张某可享受在职人员同等福利待遇,张某职得学位证书后报销其进修费用,张某毕业后,其学位证书交由研究所代管,并在研究所服务满1 0年(之前劳动合同中约定服务期自2011年7月l匪2021年明30日),服务期未满,张某若调离研究所,则应向研究所赔偿进修费,进修期间工资、奖金和其他费用及利息,另按每未满一年服务期向研究所支付10000元违约金。2014年7月,张某如期毕业,如约回到研究所工作,研究所共向张某支付了学习培训费用、差旅费等合计82786元。2015年,研究所进行改制,组建成立设计院。2D1 5年1 2月31日,张某同研究所整订了接触劳动合同协议书,该协议书规定:张某应得39376元解陈劳动合同补偿金,全部辖为新改制后设计院的资本金,张某在原研究所的劳动权利义务由设计院承续。张某仍在改制后的设计院工作,但未再整订劳动合同。2016年3月31日,张某向该设计院请事假,从此离岗并到另外一家研究机构工作。201 6年9月30日,该设计院人事部书面通知张某,由于其擅自脱离工作岗位累计达183天,该计院决定对张某予以除名,同时要求张某全面履行与原研究所签订的培训服务期协议,承担违约责任,偿还其培训费用等82786元,依约定支付违约金。对此,张某不服,到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被申请人即该设计院撤销上进支付违约金的决定。请根据我国劳动法律法规,对本案做出全面评析。
答案
主观题
1944年1月1日,()成立。1950年敦煌艺术研究所更名为敦煌文物研究所。1984年敦煌文物研究所扩大为()。
答案
主观题
1944年1月1日,()成立。1950年敦煌艺术研究所更名为敦煌文物研究所。1984年敦煌文物研究所扩大为()
答案
主观题
张某在A研究所从事医疗器械研发工作。2001年1月,张某从A.研究所退职,并与B公司签订了一份合作开发合同。该合同约定:B公司提供研发经费、设施等必要的研究条件,张某主持从事一种治疗骨质增生的医疗器械的研发工作,该医疗器械被称之为“骨质增生治疗仪”;该产品研发成功之后,B公司付给张某刀万元报酬;该产品的发明人为张某。2002年6月,张某主持研发的“骨质增生治疗仪”获得成功,B公司依约付给张某30万元报酬。 2002年7月,B公司将“骨质增生治疗仪‘的专利申请权以30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C公司,C公司支付了全部价款。 2002年8月12日,C公司就“骨质增生治疗仪”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发明专利申请,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于同日收到该申请文件,在经初步审查后受理了C公司的发明专利申请。同年9月1日,A研究所就与“骨质增生治疗仪‘相同的发明创造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专利申请,该发明创造被称之为”骨质增生治疗器“,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在初步审查后,以C公司已经就相同的发明创造在A研究所申情日之前申请专利为由,驳回了A研究所的该发明专利申请。 A研究所经过调查后认为,C公司无权就“骨质增生治疗仪”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发明专利申请,理由为:第一,张某作为“骨质增生治疗仪”的发明人,在A研究所从事的工作与该发明创造有关,其退职后与B公司合作开发的该产品应当属于A研究所的职务发明,A研究所之夕十的任何人无权就此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第二,A研究所实际于2001年5月就已经完成“骨质增生治疗器”的发明,而“骨质增生治疗仪”的发明创造的完成时间是2002年6月,因此,“骨质增生治疗仪”不具有新颖性。为此,A研究所就被驳回申请向专利复审委员会请求复审。 张某在获悉B公司将“骨质增生治疗仪”的专利申请权转让给C公司之后,以B公司将该专利申请权转让给C公司未经其同意为由,于2002年10月8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确认该转让行为无效。经查:张某与B公司签订的合作开发合同未就合作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的归属作出明确规定;C公司不知道张某与B公司的合作开发关系。 要求: (1)张某和B公司在合作开发合同中约定张某为“骨质增生治疗仪”的发明人是否妥当?为什么?可否将B公司列为发明人和专利权人?并说明理由。 (2)张某退职循与B公司合作开发的“骨质增生治疗仪”是否属于A研究所的职务发明?为什么? (3)A研究所以其完成的“骨质增生治疗器”的时间早于“骨质增生治疗仪”的完成时间为由,认为“滑质增生治疗仪”不具有新颖性是否正确?并说明理由。 (4)张某请求人民法院确认B公司将该专利申请权转让给C公司的行为无效是否成立?为什么?
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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