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选题

改变建筑物共有部分的用途或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应当经由()同意

A. 参与表决专有面积三分之一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三分之一以上的业主
B. 参与表决专有面积三分之二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
C. 参与表决专有面积四分之三的业主且参与表决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
D. 参与表决专有面积五分之四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五分之四以上的业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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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选题
改变建筑物共有部分的用途或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应当经由()同意
A.参与表决专有面积三分之一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三分之一以上的业主 B.参与表决专有面积三分之二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 C.参与表决专有面积四分之三的业主且参与表决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 D.参与表决专有面积五分之四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五分之四以上的业主
答案
单选题
改变建筑物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建筑物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需要经过同意()
A.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的业主参与表决;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 B.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的业主参与表决;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C.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 D.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答案
单选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应当经的业主同意()
A.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 B.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 C.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四分之三以上且占总人数四分之三以上 D.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三分之二以上且参与表决人数三分之二以上
答案
多选题
建筑物共有部分包括()
A.专有部分以外的部分 B.不属于专有部分的建筑物附属物 C.不属于专有部分的建筑物的从物 D.建筑物整体 E.以上均正确
答案
多选题
下列哪些部分属于建筑物的共有部分()
A.建筑物的基础、承重结构、外墙、屋顶 B.通道、楼梯、大堂等公共通行部分 C.某层的走廊灯 D.消防、公共照明等附属设施、设备 E.避难层、设备层或者设备间等结构部分
答案
主观题
  试论述建筑物共有部分共有权与一般共有权的差异。
答案
主观题
试论述建筑物共有部分共有权与一般共有权的差异
答案
多选题
下列建筑物部分哪些属于全体业主共有()
A.建筑物 B.锅炉房 C.绿地 D.建设用地使用权 E.某层的配电室
答案
主观题
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承担()。
答案
多选题
下列不属于建筑物共有部分的是()
A.建筑物的基础、承重结构、外墙、屋顶等基本结构部分 B.通道、楼梯、大堂等公共通行部分 C.消防、公共照明等附属设施 D.建筑区划内属于业主专有的整栋建筑物的规划占地 E.建筑区划内城镇公共道路、绿地占地
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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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指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指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业主物业专有部分、设立居住权或者依法改变共有部分用途的,应当及时将相关情况告知物业服务人。 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包括对专有部分的所有权、对共有部分的共有权以及对共有部分的成员权。 房地产所有权可分为独有、共有和建筑物区分所有。其中,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走廊、楼梯、外墙等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多个业主共同拥有一栋建筑物时,各个业主对供全体或部分所有人()的建筑物部分享有共有权。 下列关于建筑物共有部分的使用错误的是() 下列建筑物哪一项属于部分业主共有() 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同管理的权利。() 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业主可以放弃对建筑物共有部分的权利,同时不必承担此部分的相关义务。() 《民法典》规定,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可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并转让。 《民法典》规定,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可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并转让() 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并转让。 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并转让。 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沟通管理的权利一并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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