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李与王某筹集资金购买了一辆解放牌汽车,并由王某组织营运。后两人发生结算纠纷,王某向该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将汽车判归己有,由其偿还李某的投资20000元,反之则由李某退还投资20000元。后王某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要求在诉讼期间将汽车交由其继续营运,并由柳某以一辆东风牌汽车为其担保。该县人民法院作出裁定,准许王某将车开出营运至法院确定车辆归属时为止。该案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之后,争议车辆最终判归李某。李某后来发现,争议车辆的汽车发动机已被更换,担保人柳某将其所担保的汽车变卖后去向不明。李某遂向该县人民法院提出赔偿请求。该县人民法院是否应予赔偿?()
A. 应予赔偿,因为该法院诉讼保全手续不清,致使诉讼当事人造成了财产损失
B. 应予赔偿,因为李某所受财产损失是由于人民法院的违法行为造成的
C. 不予赔偿,因为该损失并非由人民法院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而致
D. 不予赔偿,因为李某的赔偿请求范围既非行政赔偿范围,又非刑事赔偿范围和其他司法赔偿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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