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
甲、乙国有企业与另外9家国有企业拟共同投资设立小太阳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小太阳公司),公司章程的部分内容为,公司股东会除召开定期会议外,还可以召开临时会议,临时会议须经代表1/2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2以上的董事或1/2以上的监事提议召开。在申请公司设立登记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指出了公司章程中的不合法之处。经全体股东协商后,予以纠正。
2016年3月,小太阳公司依法登记成立,注册资本为1亿元,其中甲以工业产权出资,作价金额为1200万元;乙出资1400万元,是出资最多的股东。公司成立后,由甲召集和主持了首次股东会会议,设立了董事会,全部董事均由股东代表担任。
2017年10月,小太阳公司经过一段时间的运作后,经济效益较好,董事会制订了一个增加注册资本的方案,方案提出将公司现有的注册资本由1亿元增加到2亿元。增资方案提交股东会开会讨论表决时,有7家股东赞成增资,这7家股东出资总和为5830万元,占表决权总数的58.3%;有4家股东不赞成增资,这4家股东出资总和为4170万元,占表决权总数的41.7%。股东会通过增资决议,并授权董事会执行。
2018年3月,小太阳公司因业务发展需要,依法成立了海南分公司。海南分公司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因违反了合同约定被起诉至法院,对方以小太阳公司是海南分公司的总公司为由,要求小太阳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下列各项中,符合公司法律制度规定的是()。
A. 海南分公司无权签订合同,其责任由小太阳公司承担
B. 海南分公司无权签订合同,其责任由海南公司承担
C. 海南分公司有权签订合同,其责任由小太阳公司承担
D. 海南分公司有权签订合同,其责任由海南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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