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事故调查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事故调查,并在下列期限内向组织事故调查组的机关提交事故调查报告、①特别重大事故和重大事故的调查期限为60日;特殊情况下,经组织事故调查组的机关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60日。②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的调查期限为45日;特殊情况下,经组织事故调查组的机关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45日。
A.自事故发生之日起 B.自事故处置结束之日起 C.自事故调查组成立之日起 D.自事故调查组开始调查之日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