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新设立的分、子公司,应当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向生产、经营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B.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C.发生解散、破产、撤销、经营地点变动等情形且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单位,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D.各单位应设置专人妥善保管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建立领用登记制度,严禁私自复印、借用、涂改、损毁、伪造,复印使用时应在复印件上注明用途。如不慎遗失税务登记证,必须立即书面报告主管部门和税务机关,并按规定的程序办理报失及补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