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导人员违反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责任人组织处理或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职)至开除处分()
A. 未报配偶、子女已移居国(境)外情况,属于“裸官”情形的
B. 未报本人、配偶、共同生活子女房产2套及以上,或少报面积累计在100平米以上的
C. 少报、未报本人、配偶、共同生活子女投资或以其他方式持有的有价证券、股票、期货、基金总市值在100万元以上的
D. 少报、未报配偶、共同生活子女投资非上市公司、企业情况且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E. 少报、未报配偶、共同生活子女注册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或合伙企业以及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情况,且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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