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下列行为的,纳入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不良信用记录()
A.骗领《餐饮服务许可证》.转让.涂改.出借.倒卖.出租《餐饮服务许可证》,超出餐饮服务许可范围经营等; B.聘用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人员从事管理工作.或者未按规定配备专职或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C.从业人员没有取得健康证明.或者患有《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从事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D.未执行食品采购索证索票管理有关规定.或者采购.使用或经营国家禁止生产经营.来源不明或者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及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