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因开饭馆向乙借款10万元,2012年8月借款期限届满。因经营不善,甲的饭馆濒临倒闭。为逃避对乙的债务,2012年9月5日,甲将店内的冰柜等物赠与丙,将市值10万元的店面以5万元的价格卖给其亲戚丁,并以两倍于市价的高价收购戊的厨房设备。丙、丁不知道该情形,戊知情。现甲无力清偿欠乙的借款。对此,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 即使丙不知情,乙也能对甲的赠与行为行使撤销权
B. 因为丁不知情,故乙不能对甲将其中一间店面卖给丁的行为行使撤销权
C. 若乙于2012年11月8日知道甲高价收购戊的厨房设备,则乙可以自知道之日起1年内向法院申请行使撤销权
D. 若乙于2017年3月5日知道甲高价收购戊的厨房设备,则乙可以自知道之日起1年内行使撤销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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