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
5月12日事故发生前,881平硐先后有12人入井,其中+890m掘进工作面3人:钻眼工吴某A、宋某、朱某;+835m水仓4人:清渣工成某、杨某和运输工阮某、罗某;民爆爆破员3人:吴某B、冯某、张某;以及安全员何某和生产负责人周某。5月12日8时,吴某A、宋某、朱某3人入井,经主阳硐到达+890m掘进工作面,接好风管开始钻眼。钻眼过程中,朱某开三轮车出井到民爆物品临时仓库领取炸药。12时20分左右,民爆爆破员吴某B、冯某(带着雷管)步行,爆破员张某运炸药随朱某的三轮车入井到达工作面,周某随后出井。钻眼工作结束后,吴某A等人协助爆破员进行装药连线并退至+866m主巷爆破点准备爆破,此时吴某B、冯某2人先行出井,何某在井内巡视后出井。12时50分左右,张某实施爆破作业,随即出井。吴某A等人在爆破点等待约30min后,朱某和宋某朝井口方向行进至局部通风机处准备启动风机吹散炮烟。风机尚未启动,吴某A突然发现有股很大的水流从上面涌过来,并瞬间涨到自己的颈部,吴某A立即抓住巷道边帮上的电缆线固定木桩,仰着头躲避水流。约7、8min后水流消退,吴某A开始在附近寻找工友,并发现朱某在巷道边的一个岔道里且已受伤,吴某A便背着朱某走向主平硐。约15时,吴某A将朱某背出井12,宋某因被水流推送至+866m平巷前面,经自救脱离险境,且在吴某A2人之前出了井口。水流沿+866m主巷向下倾泻,在41号测量点冲垮2处密闭墙,灌入+865m采空区,从该采空区一处废奔的巷道窜入+845m水平以下区域,快速淹没了+845m水平以下所有巷道。水流流向井底+835m水仓掘进工作面时,运输工阮某正驾驶三轮车行至+848m水平,涌出的水流瞬间将三轮车淹没,阮某抓住巷道边帮上的电缆线,慢慢蹬水走出淹水区并出井。在水仓掘进工作面等待装渣的罗某、成某、杨某3人被水流封住出口,无法脱险。此次事故共造成6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434.66万元。
该事故直接经济损失不包括()。
A. 丧葬抚恤费
B. 事故罚款和赔偿费用
C. 停产减产损失
D. 抢救费
E. 医疗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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