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于2012年8月9日向乙借款5万元,约定1年后还款,由丙作甲的保证人。合同中没有关于丙保证方式的约定,也没有约定丙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后来,甲、乙、丙三人对合同进行了修改,在合同中添加条款说明丙为连带责任保证人,甲的还款时间为2014年1月1日,丙的保证期间至甲偿还完借款本息之日止。对此,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A. 若甲、乙、丙三人没有对合同进行修改,丙也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B. 若甲、乙、丙三人没有对合同进行修改,丙的保证责任期间应至2014年2月9日
C. 在甲、乙、丙三人对合同进行修改后,丙的保证期间至2014年7月l曰
D. 在甲、乙、丙三人对合同进行修改后,丙的保证期间至2016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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