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甲公司为在创业板上市公司,在持续督导期间,甲公司连续二年信息披露考核结果为D的,深交所可以视情况要求保荐机构延长持续督导时间; B.乙公司为在中小板上市公司,在持续督导期间,乙公司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的,深交所可以视情况要求保荐机构延长持续督导时间; C.丙公司为在深交所主板上市公司,在持续督导期间,丙公司受到深交所公开谴责的,深交所可以视情况要求保荐机构延长持续督导时间; D.丁公司为在深交所主板上市公司,在持续督导期间,丁公司在规范运作、公司治理、内部控制等方面存在重大缺陷或者较大风险的,深交所可以视情况要求保荐机构延长持续督导时间; E.戊公司为在上交所上市的公司,持续督导期届满,募集资金未全部使用完毕,保荐机构应继续履行持续督导义务,直至相关事项全部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