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
2014年1月,A房地产开发公司征用B乡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25hm2,拟建一经济适用住房小区,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等共计2000万元,2014年6月A公司将项目整体转让给C公司,C公司通过市场分析后,决定调整开发方案,即拿出5hm2的土地用于开发商品住宅,其余仍用于经济适用住房的开发,并按规定补交了800万元的地价。C公司采取先建商品住宅的方式开发,当商品住宅建设一段时间后,C公司用在建工程(建筑物的价值约为3000万元)作抵押从甲建行获得了一部分资金,2014年9月,C公司开始预售该商品住宅。2015年6月,王某从C公司手中购得一套经济适用住房。
C公司调整开发方案应()。
A. 取得原土地出让方同意
B. 取得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
C. 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D. 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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