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于2007年共同出资设立合伙企业,同年取得县工商局颁发的营业执照,经营期为10年。甲是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2008年年检的时候,县工商局将经营期限改为5年,甲认为工商局的作法不合法,根据《行政复议法》和《行政复议实施条例》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甲可以在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以自己的名义向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B.乙可以在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3个月内,以合伙企业的名义向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C.甲可以在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3个月内,以合伙企业的名义向市工商局申请行政复议 D.甲可以在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以合伙企业的名义向市工商局申请行政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