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7月8日赖某(G省N市人,2018年春节后到A市从事贩卖水果生意,一直暂住在A市某小区18号)通过朋友介绍认识了A市某酒店酒小姐王某。7月10日,赖某把王某带到一旅馆,谈好价钱后,二人正准备发生性关系,因有人敲房间门,两人未敢发生性关系即离开酒店。经过一个来月的交往后,两人彼此熟识了,多次发生性关系,但王某未向赖某要过钱物,赖某只是偶尔送王某一些礼物。2019年10月9日晚,赖某和王某又去酒店开房,因赖某是该酒店的常客,总台服务员朱某未进行住宿登记,直接将该酒店312房间的钥匙交给赖某。该日晚上赖某和王某二人如往常一样并不涉及钱财发生完性关系后,正欲离开时,被突击检查的公安机关查获。下列有关本案当事人行为的认定和处理,哪些表述是不正确的?()
A. 2019年7月10日赖某与陪酒小姐王某谈好价钱,但未发生性关系,不构成嫖娼行为,因而不予处罚
B. 2019年7月10日,赖某与陪酒小姐王某谈好价钱,虽未发生性关系,但是仍然构成嫖娼行为,应当予以处罚
C. 朱某明知赖某和王某发生性关系而为其提供酒店房间钥匙,共同构成卖淫嫖娼违法行为,因而应当予以处罚
D. 朱某明知赖某和王某可能是卖淫嫖娼违法行为人而未向公安机关报告,构成了明知住宿旅客是违法嫌疑人不报行为,因而应当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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