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辉公司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实际成本法计价核算原材料收发,2010年3月份发生下列收发业务:(1)3月1日,向东方公司购进
A.A材料10000千克,每千克10元,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价款100000元,增值税税额17000元,款项尚未支付,材料已验收入库。(2)3月6日,向红日公司购进 B.B材料20000千克,每千克15元,增值税税率17%,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材料已验收入库,货款以转账支票支付。(3)3月12日,从外地宏发企业购进 C.A材料20吨,每吨10000元, D.B材料30吨,每吨15000元,增值税税率17%,货款以托收承付方式结算,接到托收承付凭证及有关账单,审核无误承付款项,材料未到。(4)3月31日,月末汇总本月生产车间生产甲产品领用 E.A材料20吨, F.B材料25吨,车间一般耗用 G.B材料2吨。 H.A材料每吨成本10000元, I.B材料每吨成本15000元。要求:根据上述材料编制相关会计分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