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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有两子一女,妻子早年去世。后甲购置房屋5间。1991年甲自书遗嘱一份,将东房2间给大儿子,西房2间给小儿子。1992年8月,甲与大儿子发生矛盾,甲即到公证处作出公证遗嘱,北房1间分给女儿,将东房1间分给女儿继承,另1间东房仍归大儿子继承,西房2间分给小儿子。后甲又为琐事与大儿子发生争吵,甲于1994年2月在两个见证人在场的情况下,由其中一人代书遗嘱,将由大儿子继承的东房1间亦划归女儿继承,西房2间仍归小儿子继承。甲去世后,甲的子女持这几份遗嘱,要求分割房产。依照我国《继承法》,甲的房产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