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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王某,P省Q市R区人,经常居住该市S区。2002年1月,王某在L省M市N区窃得他人自行车一辆,价值240元,后被M市公安局查获。M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位于M市K区)于2002年2月26日决定对王某劳动教养一年。王某对劳动教养决定不服,向M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M市人民政府对王某的复议申请在法定期间内未作复议决定,直至2002年6月王某仍未能得到任何答复。王某遂向P省Q市R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02年7月5日M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收到起诉状副本和应诉通知后,认为R区人民法院无管辖权,但还是于7月24日向R区人民法院提交了答辩状、部分证据以及作出劳动教养决定的依据,即M市公安局法制办公室制作的关于盗窃、诈骗两类劳教案件标准的文件。R区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一审判决,撤销劳动教养决定。M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不服,遂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作出维持一审判决的终审判决。71.本案中王某对劳动教养决定不服依法( )人民法院起诉。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