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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10,小张将自己的一套住房出租给了小王,租期为3年,租金每月2000元,按季度支付。2011年10小张因痛住院,为了不影响租金的收取,于是小张决定将自己的租金债权转让给小赵.并通知了小王,租金向小赵支付。此时,小赵尚欠小王6000元租金并且已经到期。请问:(1)如果小张没有将债权让与通知小王,债权让与能否对小王发生法律效力?为什么?(2)小王可否以第四季度的租金抵销小赵的金钱债权?为什么?(3)如果小王到期没有支付租金,谁可以请求小王承担违约责任?为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