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企业向职工王某等10人借款,向王某等出具的借据载明的本金共计120万元,借据同时载明借期内年利率40%,借款期限1年。借款到期后,甲企业偿还了借款期间的利息48万元,但经王某等人多次催告仍不偿还本金,王某等人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有()
A. 王某等人有权要求甲企业返还本金并按40%年利率计算并支付逾期利息
B. 王某等人有权要求甲企业返还本金并按24%年利率计算并支付逾期利息
C. 甲企业有权以借期内年利率高于24%为由要求王某等人返还多支付的借期内利息19.2万元
D. 甲企业有权以借期内年利率高于36%为由要求王某等人返还多支付的借期内利息4.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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