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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4年4月,蒋某(某乡党委书记)、何某(乡党委副书记)为乡办金属压延厂采购原料,找到同乡邵某(市农业机械局供销经理部物资计划员),邵某表示支持,同时提出:“住房困难,请求帮助解决。”基于邵某主管黑色金属材料,蒋、何决定按邵的要求为其建房,由乡政府支付建房款9840.00元。邵即利用职务之便,为该厂介绍加工业务,给其套购、非法调拨国家计划钢材40吨,使该厂从中赚取收益l0万余元。案发后,蒋、何两人为庇护邵某非法补订协议,订立功守同盟。两人的行为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