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对于税务行政复议管辖原则的理解,不正确的有()
A. 对税务所、各级税务局的稽查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所属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B. 对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应当向国家税务总局或国务院申请行政复议
C. 对国家税务总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应当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D. 对被撤销的税务机关在撤销以前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继续行使其职权的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E. 对两个以上税务机关共同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共同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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