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
2020年6月3日,甲县税务局向怡和公司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要求该公司于15日内补缴税款360万元,以及相应的滞纳金。怡和公司届期未缴纳。6月24日,甲县税务局送达催告文书,限期10日内补缴税款及滞纳金。怡和公司届期仍未缴纳。7月14日,甲县税务局送达《税收强制执行决定书》。该决定书中载明应补缴税款和滞纳金的金额,以及怡和公司依法享有的权利等事项,但没有载明税收强制执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当日,甲县税务局通知银行将上述税款、滞纳金从怡和公司的银行账户中扣缴入库。
8月25日,怡和公司以税收强制执行行为程序违法为由,向甲县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决撤销《税收强制执行决定书》,退还全部税款、滞纳金,并赔偿利息损失。法院受理案件后,通知甲县税务局应诉。甲县税务局提交答辩状,并提供相关证据、依据。法院公开审理该案并作出判决。
分析以上案情材料,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下列有关本案行政诉讼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A. 若怡和公司先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且被受理,在法定复议期间内又向法院起诉的,法院应当不予受理
B. 怡和公司应当在收到《税收强制执行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C. 若怡和公司先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在复议决定作出前又要求撤回申请,且复议机关准予撤回的,则怡和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诉讼,法院应当受理
D. 若怡和公司就税收强制执行既提起诉讼又申请复议的,则由法院优先管辖
E. 法院审理该案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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