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
2015年3月13日,G省A市国税局稽查局向甲公司发出《税务检查通知书》,对其2011—2013年期间涉税情况进行检查,由于甲公司拒不提供账簿、记账凭证等纳税资料,根据《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稽查局采用合理方法对甲公司产量和售价进行了核定,核定甲公司2011—2013年期间应纳增值税1436万元,应纳企业所得税240万元。由于该案已经达到G省国税局制定的重大税务案件标准,经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集体审理,2015年11月20日作出《税务处理决定》,认定甲公司应纳增值税1436万元,应纳企业所得税240万元,限期要求甲公司缴纳税款及滞纳金;甲公司上述行为属于进行虚假纳税申报,导致少缴税款,构成偷税。2015年11月20日,向甲公司作出并于当日送达了《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告知甲公司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甲公司依法享有要求听证等权利。由于甲公司未提出听证申请,2015年12月1日向甲公司送达了《税务处理决定书》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以下问题:
本案中,制作税务处理处罚决定等相关文书的部门应该是()。
A. A市国税局重大案件审理委员会办公室
B. A市国税局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
C. A市国税局稽查局
D. A市国税局政策法规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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