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类精神药品零售企业违反规定储存、销售或者销毁第二类精神药品的
A.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销售的药品;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其第二类精神药品零售资格 B.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购买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或者停止相关活动,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C.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印鉴卡》;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 D.由其所在医疗机构取消其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执业证书 E.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执业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