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承租人甲公司与出租人乙公司签订了汽车租赁合同,租赁期为5年。合同中就担保余值的规定为:如果标的汽车在租赁期结束时的公允价值低于40000元,则甲公司需向乙公司支付40000元与汽车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因此,甲公司在该担保余值下的最大敞口为40000元。在租赁期开始日,甲公司预计标的汽车在租赁期结束时的公允价值为30000元,因此,甲公司在计算租赁负债时,与担保余值相关的付款额为40000元 B.承租人甲公司签订了一项为期10年的不动产租赁合同,每年的租赁付款额为50000元,于每年年初支付。合同规定,租赁付款额在租赁期开始日后每两年基于过去24个月消费者价格指数的上涨进行上调。租赁期开始日的消费者价格指数为125,因此,在租赁期开始日,甲公司应以每年50000元的租赁付款额为基础计量租赁负债 C.承租人甲公司与出租人乙公司签订了一份不可撤销的5年期设备租赁合同。合同规定,甲公司可以选择在租赁期结束时以5000元购买这台设备。已知该设备应用于不断更新、迅速变化的科技领域,租赁期结束时其公允价值可能出现大幅波动,估计在4000元至9000元之间,在5年租赁期内可能会有更好的替代产品出现。因此,租赁付款额中不包含购买选择权的行权价格5000元 D.承租人甲公司租入某办公楼的一层楼,为期10年。甲公司有权选择在第5年后提前终止租赁,并以相当于6个月的租金作为罚金。每年的租赁付款额为固定金额120000元。该办公楼是全新的,并且,在周边商业园区的办公楼中处于技术领先水平。上述租赁付款额与市场租金水平相符。因此其租赁负债不应包括提前终止租赁时需支付的罚金,租赁期确定为1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