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关于进一步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管理的通知》规定在常住地以外跨省异地出生的新生儿()
A. 可持出生地医疗保健机构出具的《出生医学证明》到常住地更换《出生医学证明》后申报户籍登记
B. 可持出生地医疗保健机构出具的《出生医学证明》到常住地出生医学证明》管理机构加盖《出生医学证明管理专用章后申报户籍登记
C. 可持出生地医疗保健机构出具的《出生医学证明》到常住地申报户籍登记
D. 可由出生地医疗保健机构传真其出生情况在常住地领取《出生医学证明》后申报户籍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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