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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0月1日起,《山西省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正式实施。其中,女职工“更年期”也纳入劳动保护的范围。条例规定,“经二级医疗机构确诊为更年期综合症的女职工,经治疗效果仍不显著,本人提出不能适应原劳动岗位的,用人单位应当安排其他适合劳动岗位”。此前,由国务院制定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中,已经将女职工“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这“四期”纳入了相关保护范围。此次山西省建立地方性法规,将女职工“更年期”也纳入劳动保护范围,这种对女职工劳动权益的保护意识,无疑是让人欣慰的。下列哪项最不能支持该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