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后,纳税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凡不能取得评估价格,但能提供购房发票的,扣除项目的金额按照下列()方法计算。
A. 提供的购房凭据为营改增前取得的营业税发票的,按照发票所载金额(不扣减营业税)并从购买年度起至转让年度止每年加计5%计算
B. 提供的购房凭据为营改增前取得的营业税发票的,按照发票所载金额(扣减营业税)并从购买年度起至转让年度止每年加计5%计算
C. 提供的购房凭据为营改增后取得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的,按照发票所载价税合计金额从购买年度起至转让年度止每年加计5%计算
D. 提供的购房发票为营改增后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按照发票所载不含增值税金额加上不允许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之和,并从购买年度起至转让年度止每年加计5%计算
E. 提供的购房发票为营改增后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按照发票所载不含增值税金额,从购买年度起至转让年度止每年加计5%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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