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企业2013年6月申请某国家级研发补贴。申报书中的有关内容如下:本公司于2013年1月启动数字印刷技术开发项目,预计总投资180万元、为期3年,已投入资金60万元。项目还需新增投资120万元(其中,购置固定资产40万元、场地租赁费20万元、人员费50万元、市场营销费10万元),计划自筹资金60万元,申请财政拨款60万元。2014年1月1日,主管部门批准了甲企业的申报,签订的补贴协议规定:批准甲企
A.甲企业将该项政府补助作为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 B.甲企业应于2014年1月1日将实际收到拨款确认递延收益30万元 C.甲企业应于2015年项目完工时实际收到的拨款确认递延收益30万元 D.甲企业于2015年收到的拨款应在所购置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年限内平均摊销计入当期损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