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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与陈女士是兄妹关系, 2002年4月中旬,陈女士听说其去世父母遗留的房屋即将拆迁,为了拆迁安置补偿,她找到了哥哥陈某,要求与他一同去办理房屋产权的祈产变更。没想到却遭到哥哥的拒绝。当年4月25日,陈女士到同安区房产管理局了解情况,结果发现,哥哥陈某未经她同意,已于2000年3月将房屋的产权变更登记为自己所有。变更的依据是陈女士已“死亡”,而证明英死亡的是一张由当时的某县级公证处1995年9月8日出具的《继承权公证书》。但是,陈女士并未死亡,而且于2001年已结婚并生有一士。 问:(1)本案公证机关在办理死亡公证时. 出现错误的原因是什么? (2)如何推翻该公证?陈女十应当如何维护自己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