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的股东乙向甲公司提出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书面请求。甲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乙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拒绝提供查阅。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情形中,属于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不正当目的”的有()
A.股东乙自营与公司主营业务有实质性竞争关系业务的 B.股东乙为他人经营与公司主营业务有实质性竞争关系业务的 C.股东乙为了向他人通报有关信息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 D.股东乙在向甲公司提出查阅请求的5年前,曾通过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向他人通报有关信息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