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破产企业有10位债权人,债权总额为1200万元,其中债权人甲、乙的债权合计为300万元,均有破产企业的房产作抵押,债权人甲、乙未放弃优先受偿权。债权人会议拟讨论通过和解协议,10位债权人均出席了债权人会议,债权人甲、乙未参加表决。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情形中,可以通过和解协议的是()。
A. 有6位债权人同意,其代表的债权额为450万元
B. 有5位债权人同意,其代表的债权额为600万元
C. 有5位债权人同意,其代表的债权额为450万元
D. 有4位债权人同意,其代表的债权额为6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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