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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的甲公司欲购买某一专用设备,为此在2013年1月3日向广州的乙公司发出购买该专用设备的要约,规定乙公司应在1月30日前作出回应。乙公司于1月20日以挂号邮件形式发出承诺书,通常邮件应于7日内可到达甲公司。但1月下旬京广铁路突遇特大暴雪而中断多日,该承诺于2月5日才送达,而甲公司未通知乙公司该承诺因迟到而无效。乙公司于3月1日将该设备托运给甲公司,甲拒收,从而给乙造成损失;乙公司诉至法院,请求法院解决其争议。法院应该判决()承担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