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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6年1月1日,甲公司将某商标权出租给乙公司使用,租期为4年,每年收取不含税租金 150 000元,根据《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交纳的增值税为9 000元,(适用增值税税率为6%)。在出租期间内甲公司不再使用该商标权。改商标权系甲公司2×15年1月1日购入的,初始入账价值为1 800 000元,预计使用年限为15年,采用直线法摊销。假定按年摊销商标权,且不考虑增值税以外的其他相关税费。相关账务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