熊歌申请一项专利时,专利行政部门仅以专利申请不符合《专利法》笫26条第3款有关“清楚”的规定为由驳回该专利申请。熊歌不服提出复审请求,合议组经审查认定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明显是永动机,以该权利要求不符合《专利法》有关实用性的规定为由作出维持驳回决定的复审决定。对于此案例,正确的看法应该是()
A. 做法不对。在先审级未处理的事项通常不能由在后审级超前处理
B. 做法正确。合议组可以对驳回决定未指出的明显实质性缺陷进行审查
C. 做法正确。符合程序经济原则的规定
D. 做法不对。实用性的缺陷并没有在驳回决定中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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