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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中标人乙
被告:招标人甲
招标人甲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了投保人乙为某办公楼的中标人,中标价为7500万元。招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后,由于市场材料价格下跌,招标人要求首先与中标人签订一份黑合同,将合同价约定为6800万元,然后再按招标文件签订一份合同并到合同管理站备案。由于中标人乙拒绝签订违背招标文件的黑合同,招标人甲就与另一家施工企业丙签订了施工合同,合同价为6800万元。乙多次与甲协商未果,起诉到法院,要求判决甲与丙签订的施工合同无效,并要求招标人甲以中标价的8%的比例赔偿乙利润损失600万元。招标人甲辩称:由于市场材料价格下跌,采用固定总价合同对甲来说显示公平,甲有权不与乙签订施工合同。
问题:
(1)中标通知书的法律性质如何?发出中标通知书的法律效力如何?
(2)甲不与乙签订合同,需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