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
位于市区的灯具制造甲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25%。2020年取得产品销售收入13200万元,仓库出租收入300万元,债务重组利得50万元,营业外收入200万元,投资收益400万元;扣除的成本、费用、税金及营业外支出共计12460万元,自行核算利润总额1690万元。2021年3月聘请税务师对2020年企业所得税进行汇算清缴,发现如下事项:
(1)将一批灯具用于股息分配,灯具成本为100万元,市场不含税售价120万元,未申报相关增值税,直接以成本价计入应付股利。
(2)以2300万元对乙公司进行投资,取得30%股权,乙公司净资产公允价值8000万元,甲企业对该项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对初始投资成本调整部分已计入营业外收入。撤回对丙公司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成本为400万元,撤回投资收回资金700万元,包含按照投资比例计算的属于甲企业的未分配利润80万元。
(3)购买一台环保设备用于污水治理,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金额540万元、税额70.2万元,该设备符合《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进项税额已抵扣。市级财政部门因此给予甲企业20万元环保配套资金,该资金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
(4)营业外支出列支甲企业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的医院捐赠现金10万元,直接向社区防疫捐赠现金8万元;因延迟执行合同支付违约金20万元;缴纳税收滞纳金6万元。
(5)发生业务招待费80万元;发生广告费2400万元,广告已经播映。
(注:2020年末“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无借方余额)
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甲企业2020年应缴纳企业所得税( )万元。
A. 523.53
B. 428.78
C. 446.28
D. 43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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