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背景某市准备建设一座图书馆工程,建筑面积为8000m2,预计投资约1200万元,建设工期为12个月,工程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承包商。建设单位为节约开支,决定自行招标,并向当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招标申请,得到批准,建设单位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公开招标。建设单位根据相关专家建议,要求参加投标单位的主体具备房建资质不得低于二级。拟参加本项工程投标的五家单位中,
A.A、 B.B、 C.E单位为房建二级资质,c单位为房建三级资质, D.D单位为房建一级资质。c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某主要领导的同学,经c单位法定代表人私下运作,建设单位同意让c单位和 E.B单位组成联合体承包工程,并向 F.B单位暗示,如果不接受此联合方案,将不考虑 G.B单位中标。 H.B单位无奈同意与c单位组成联合体投标承包该工程,并将部分工程交由c单位施工。后 I.B单位和c单位联合投标成功。 J.B与建设单位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K.B和c单位也签订了部分工程承包的协议。2问题(1)本案建设单位准备自行招标,必须满足什么条件?(2)该案例中 L.B和 M.C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投标是否有效,为什么?(3)在不考虑问题(2)提出事项的前提下,上述招标及后续施工过程中,有哪些不合法的问题?并分别给出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