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建筑公司以10000万元的总承包额中标为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承建一幢写字楼,之后甲建筑公司又将该写字楼工程的装饰工程以4000万元分包给乙建筑公司。工程完工后,房地产开发公司用其自有的市值4000万元的两幢普通住宅楼抵顶了应付给甲建筑公司的工程劳务费;甲建筑公司将一幢普通住宅楼自用,另一幢市值2200万元的普通住宅抵顶了应付给乙建筑公司的工程劳务费。甲、乙建筑公司和房地产开发公司应缴纳的营业税分别为()万元。
A.200;80; 120 B.200; 100; 110 C.280; 110; 120 D.290; 120; 2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