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A卷烟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5年2月主要经营活动和缴纳税金情况如下:(1)进口一批烟丝被海关征收关税60000元、增值税80000元、消费税100000元;(2)受位于市区的 B.B卷烟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委托,加工烟丝一批, C.B卷烟厂提供烟叶成本70000元, D.A卷烟厂向 E.B卷烟厂收取代垫辅料费8000元(不含增值税)和加工费10000元(含增值税), F.A卷烟厂无同类烟丝的市场价格;(3)向国税机关正常缴纳消费税40000元,增值税30000元;(4)因税务检查被查补消费税10000元、增值税5000元,被处以罚款8000元,加收滞纳金600元 。已知,烟丝消费税税率为30%,要求计算:(1) G.A卷烟厂应代收代缴 H.B卷烟厂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合计数额;(2) I.A卷烟厂自身业务应缴纳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合计数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