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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或者其他财务顾问机构受聘担任上市公司独立财务顾问的,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与上市公司存在利害关系,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独立财务顾问。
Ⅰ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上市公司股份达到或者超过3%
Ⅱ最近2年财务顾问与上市公司存在资产委托管理关系、相互提供担保
Ⅲ在并购重组中为上市公司的交易对方提供财务顾问服务
Ⅳ上市公司选派代表担任财务顾问的董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