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议前置,是指行政复议为提起行政诉讼必经程序。下列属于复议前置的是()
A.《海关法》第64条规定,纳税义务人同海关发生纳税争议时,应当缴纳税款,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仍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B.《反间谍法》第35条规定,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C.《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6条第3款规定,被征收入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D.《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9条规定,当事人对监督检查部门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