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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5月12日甲乙签订大米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如果市场销售价格连续十天低于每吨2800元,则双方可以终止合同。2004年10月初,一级大米市场销售价格超过十天低于每吨2800元,甲于2004年11月8日通过特快专递向乙发出终止买卖合同的通知。2004年11月11日乙接到通知,并于2004年11月12日向甲发出回函,认为自己已经开始准备下一个阶段的供货,不同意终止合同。该回函于2004年11月15日到达甲。本案中的合同解除属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