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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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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受某企业指派在本县范围内收购药材,该企业提供了委托书和营业执照副本。张某 收购后未向税务机关缴税。县税务局知悉后即作出决定,张某需补缴税款5000余元。张某不服,认为自己是接受企业的指派,与企业是委托代理关系,其税款应当由企业代缴。县国税局未采纳张某的意见,坚持要求张某缴税。 问题:(1)在此情况下,张某能否直接提起行政诉讼?为什么?(2)如果张某提起复议申请,应以何者为复议机关? (3)如果县国税局在诉讼过程中收集证据证明张某与某企业确系委托代理关系而改变所作具体行政行为,这种做法是否违法?为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