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12月至2007年8月期间,郑某担任上市公司
A.司的董事长、法定代表人,为了给单位募集资金,经股东会集体决定,在未经证券监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擅自委托中介公司与个人代理,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发行股票,共计向260余人发行股票322万股,募集资金达人民币1109万余元。上述募集资金全部用于 B.司的经营活动和支付中介代理费。现检察机关提起公诉。问:(1)根据发行对象的范围,股票发行分为哪几种类型?本案 C.司的股票发行属哪种类型?(2)根据我国《证券法》的相关规定, D.司的股票发行行为是否合法?为什么?(3)如果相关责任人的行为已构成犯罪,则有几个犯罪主体?我国《刑法》规定了怎样的处罚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