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丙是清馨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公司成立一年以来,甲拥有该公司1%的股份,乙拥有3%的股份,丙拥有6%的股份。下列关于股东权利说法正确的是( )。
A. 若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不履行召开股东大会的职责,甲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B. 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三位股东想提出临时提案,必须一起提出
C. 若监事在执行职务时违反法律给公司造成损失,股东甲可以书面形式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起诉
D. 若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股东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需要甲乙丙三人一起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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